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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产权交易指导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7 10:43:26 来源:呼图壁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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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群众房屋交易合法权益,提供较为客观的市场参考价,进一步加强个人交易房屋的税收征管,推动县域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总财行发〔202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产权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征收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产权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政策性住房或经部门审批确认真实成交价的以及自行评估的除外),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不同房屋结构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对于赠予类、遗赠类房产过户,如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按本产权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税款。

四、产权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部门、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呼图壁县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每年至少调整一次或每年确认不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下列情况税务机关不按公告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交易行为,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司法机关未裁定的,按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本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