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所需材料:
1. 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附件1)。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3.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并办结
办理时限:属于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办理地点:拟落户方派出所户籍窗口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呼图壁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咨询电话
治安大队户籍窗口:0994-4502108
二十里店派出所:0994-4558479
东泉派出所:0994-4351077
园户村派出所:0994-4514264
城镇派出所:0994-4510962
五工台派出所:0994-4280555
大丰派出所:0994-4271036
雀尔沟派出所:0994-4250149
石梯子派出所:0994-454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