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呼图壁县征收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我县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要求,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征收旱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5倍;征收园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5倍;征收乔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征收灌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征收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征收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6倍;征收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55倍;征收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8倍;征收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的补偿标准均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32倍;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5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我县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今后我县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