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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 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16:46:14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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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是实现自治区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要工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2号)和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确保各乡镇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准确无误,符合政策要求,现就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必须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自愿申请建房,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户。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统称农村4类重点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上述部门共同审查,避免虚报、漏报、重复等现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农村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

同时,以下人员也应列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一是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财政供养的教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三是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困,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

请各农牧区乡镇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认定标准认定可享受的农户,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注:《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

见》(新政发〔20124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均可在建设网站详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