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名称: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类别 |
证件编号 |
1 |
蒋 峰 |
男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
31050343003 |
2 |
桑那哈西 |
女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
03106012 |
3 |
董文龙 |
男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
31050343004 |
4 |
魏常辉 |
男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
31050343005 |
5 |
马 贞 |
女 |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
31050343009 |
三、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行政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四、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五、执法事项清单(节选)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执法主体 |
实施依据 |
1 |
对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九条 |
2 |
对未按要求进行网络安全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3 |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4 |
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传播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5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处置举报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6 |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7 |
对未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 |
8 |
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9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
10 |
网络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七、执法公示地址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站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94-4513883
地址:呼图壁县景华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二楼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