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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8 15:51:17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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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

名称: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类别

证件编号

1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1050343003

2

桑那哈西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03106012

3

董文龙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1050343004

4

魏常辉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1050343005

5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1050343009

三、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行政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四、裁量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五、执法事项清单(节选)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执法主体

实施依据

1

对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九条

2

对未按要求进行网络安全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3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4

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传播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5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处置举报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6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7

对未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8

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10

网络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七、执法公示地址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站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94-4513883

地址:呼图壁县景华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二楼

 

 

             呼图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