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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19 08:56:51 来源:林草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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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森林草原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呼图壁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15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进入林地、草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烧民俗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

(三)严禁烧荒、烧秸秆、烧枯枝、烧根茬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严禁施工单位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进行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严禁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容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体,负责承担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护林员在岗在位,履职到位,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及时上报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护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草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加强森林草原知识的学习,提高防火意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草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火情报警(举报)电话: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情火警电话:12119

县林业和草原局:0994-4509720

县应急管理局:0994-4536876

县消防救援大队:0994-4534119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0994-4506119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