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HTB003/2025-000001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7-16
文号 呼县政办〔2024〕3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TB003/2025-000001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7-16
文号 呼县政办〔2024〕3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县政办〔2024〕33号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苗木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呼图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县设施农业生产快速有序发展,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作物种植中用途为工厂化栽培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和育种育苗场所、场内通道等设施;畜禽养殖中用途为畜禽舍、养殖池、养殖车间、繁育设施、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

辅助设施用地是作物种植中用途为直接服务作物种植的看护房(小于40㎡)、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生物质(有机)肥料积造场所,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的基质处理车间、锅炉房、配电室、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畜禽养殖中用途为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沼气池、化粪池、污水池、有机肥加工、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治、消洗转运、饲料配制、简易管理用房、青储池、饲料储存棚等设施。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1.经营性场所:经营性粮食存储、经营性农机农资存放、经营性维修场所、经营性烘干厂等。2.休闲娱乐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别墅、农家乐、钓鱼场等。3.加工工业场所: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饲料加工厂等。4.其它农业无关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娱乐、康养、科研、科普、体验、展销、大型停车场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划选址要求

(一)鼓励集中新建公用农业设施(如打谷场、晾晒场、保鲜库、冷藏库、烘干厂、农机库棚、畜禽粪污处置等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原则,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公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乡镇(农业生产单位)要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符合“三区三线”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引导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

(三)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设施建设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乡镇人民政府需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内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文化教育科研和旅游等人口集中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从事规模化养殖。

(五)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按要求编制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县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建设规范管理等要求,合理布置农业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设施建设应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辅助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辅助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不允许建设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与农业生产无直接关联的办公区、生活区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方案需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后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实施。

(六)看护房及简易管理用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为种植与养殖服务的看护房与简易管理用房,面积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场内通道执行“农村道路”规定。

(七)规模化粮食等作物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1%以内;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不得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须知

(一)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大队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按方案计算复垦金额,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银行与复垦义务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并存入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复垦义务人所有),县自然资源局方可备案。

(二)涉及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收取土地租赁费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集体土地管理者与申请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收取土地租赁费用。申请人缴清土地租赁费用后,县自然资源局方可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年限,到期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需在一年内按复垦方案复垦,设施农业用地由所在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无偿收回。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费用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承担。

(四)经营者土地复垦结束后,由经营者向所在地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提出申请预验收,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预验收通过后,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牵头,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最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共同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经营者凭验收合格意见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经营者在使用期限届满一年不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可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视复垦程度按比例转为土地复垦资金,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承担。

(五)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如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必须经过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如擅自改变规划建设或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自动失效,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经营者,地上及地下所建设施由经营者无偿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存在超范围建设,破坏耕地、生态环境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人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可优先承租,经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缴清费用后申请备案,每次备案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如延期未获批准或未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继续使用并办理续签手续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地上及地下所建设施由经营者无偿自行拆除并清运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备案累计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结束时间,且必须在约定的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用地(流转)期限内。

(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不符合现行的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在禁养区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不得批准延期备案。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地上及地下所建设施,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

(八)国有土地上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应缴纳土地租赁费,参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租赁费用由管理者收取。集体土地上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共同协商确定土地租赁费标准,不低于基准地价,租赁费用由集体土地管理者收取。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缴清土地租赁费,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九)经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辅助设施工程建设未在备案后2年内建设完成,经县农业农村局与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共同核实确认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自动失效,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应及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空置、闲置土地1年以上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应通知经营者继续经营,如继续空置、闲置应通知及时复垦,地上及地下所建设施由经营者无偿自行拆除。

(十)每年末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和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对设施农业用地空置率、闲置率、改变用途情况进行核查,数据上报县人民政府。对空置率、闲置率、改变用途宗数(或面积)占总量比例超20%的暂停所在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到期继续经营的需办理申请续期手续。

)项目选址。按照拟用地的土地权属关系,由拟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经营者,在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指导下,按照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布局规划,初步审核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然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林草发展规划,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项目位置。

)征求意见。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协议,提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并征求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同时,要将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建设地点、用地规模、拟使用年限、用地补偿、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经营者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与核实并答复,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先予以解决。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村集体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和公告期间意见等。

)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指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年限,且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有效期)、土地用途、用地补偿、土地复垦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后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与其签订流转合同。

(五)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审核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向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提供用地备案材料(附件1)。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对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出具同意备案函。

(六)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各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备案后由经营者将备案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拟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进行审核,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后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备案函。

)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将备案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经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同意备案函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

(八)下达用地批复各乡镇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进行备案批复。国有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参照集体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执行,各农业生产单位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履行主体单位职责,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征集村民意见,按要求公示,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存在违规情形的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按环保要求规范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并对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做好土地复垦。对设施农业项目每月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职责:履行主责单位职责,主动公开村庄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做好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环境卫生、风貌管控,负责监督设施建设是否按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和用地协议实施,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核查管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底数,督促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按通知要求完成备案。建立设施农业常态化巡查机制,每月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行为,责令设施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告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收回工作,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报县自然资源局撤销备案。

(三)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加强对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的业务指导,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管理,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拟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并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占用耕地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于到期复垦后项目,由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局共同配合,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

(四)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主动公开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重点审核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占用耕地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备案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县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配合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自然资源局在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进行踏勘,配合乡镇(各农业生产单位)对设施农业项目环境整治、土地复垦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处理。

(六)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职责: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备案即开工建设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印发之前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参照本办法管理。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资料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三方协议书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4.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资料清单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二、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

三、种植承包合同。

四、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委会公示、公示照片(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图、效果图等)。

六、宗地图及电子坐标。

七、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八、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九、建设项目环评备案表。

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用地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需有相关审核意见;涉及占用沟、渠等水利设施及国有水面的,需由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手续;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需由经营者向林草部门提出使用林草地申请,办理使用林草地审核同意书;项目为畜禽养殖类型,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于被列入管理名录的项目,经营者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行政处罚结果文件。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三方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经营者):

丙方(村委会):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书。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规划图内面积)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面积为平方米(合     亩),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

三、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平方米,辅助设施用地平方米。

(二)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面积约定: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辅助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五)乙方经营项目,经甲方、丙方同意在其依法确定的土地权范围内使用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规划用地中生产设施用地平方米,辅助设施用地平方米,建设时限要求第一年完成 %。

(六)设施农业用地转让必须经过甲、丙方同意,并完成变更备案,乙方不得擅自买卖。

五、用地流转

乙方拟使用宗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并附同意资料。

六、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一)乙方在项目备案前,一次性向丙方土地复垦专项账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二)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指标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三)乙方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丙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丙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甲、丙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不经乙方同意使用土地复垦押金组织土地复垦,甲、丙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复垦押金不足的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乙方缴纳的各类资料及费用,应提交载明款项用途的相关收据、发票或者凭证给甲、丙方,以备查验。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甲、丙方应将该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四)甲、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合同一式4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农业部门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审  核  人:                    审  核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审  核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项目名称: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镇(乡)人民政府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呼图壁县自然资源局

用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面积


权属


用途


地类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投资估算与资金渠道(万元)

投资估算总计:

企业投资:

村集体投资:

自筹:

银行贷款:

土地利用方式

租赁

年限:

价格:

承包

年限:

价格:

片区、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章)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公章)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镇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

审核意见

(公章)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县林业和草原

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生产单位)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局 审查意见

建设用地股

经 办 人: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年 月日

附件4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甲方:(乡镇或农业生产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复垦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乡镇(农业生产单位)和银行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支取进行监督管理。

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

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签订。

第二章乙方复垦任务

复垦项目名称:,复垦项目位置:,用地面积公顷,用地用途为,用地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用地期限年个月。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损毁土地总面积公顷,拟复垦土地总面积公顷,工程静态总投资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年个月。

土地复垦任务表

单位:公顷

地类

农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林地

草地

其它农用地

任务面积







乙方应严格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认真执行土地复垦实施的有关规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乙方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章 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

十一乙方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帐户,开户行:,行号 ,账号:。

十二乙方应在用地批复后一个月内,根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一次性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土地复垦费用帐户。

十三土地复垦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四章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乙方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甲方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帐户中支取80%土地复垦费用,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土地复垦费用支取手续。

十五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最终验收合格后3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复垦效果达到土地复垦方案计划要求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从土地复垦费用账户中支取剩余费用。

十六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复垦费用支付给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丙方不得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否则由丙方负责补齐账户金额。

十七丙方应在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费用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土地复垦费用支取回执、土地复垦费用账户资金支取明细表。

第五章协议修订和转让

十八本协议对乙方及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受让方与继承人应与甲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受让方与继承人应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十九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各方共同确定,原则上不进行修订。

二十如甲方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发生转移,由变更后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继续履行该协议。

二十一乙方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各方须根据新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章协议终止

二十二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二十三乙方在复垦期内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用乙方土地复垦费用帐户中土地复垦费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乙方支付,乙方对此条款知情且同意授权,丙方应协助甲方直接处理。

二十四如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进行破产、解散、清算程序,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土地复垦费用在按法律规定偿付相关债务后,土地复垦费用须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十五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章争议解决

二十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协议三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开始协商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可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审核人:             审核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