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案例一
2025年1月4日21时43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呼图壁县北环路处,发现新B7***D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134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7***D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5年1月16日11时27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沪霍线4278公里干河子检查站,发现新A9***6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84mg/100mL,新A9***6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