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案例一
10月8日22时许,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G312西域春交通执法站,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201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该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5年10月16日02时16分,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在呼图壁县东风大街(西环路-种牛场)西河新城小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新AC***5小型轿车驾驶人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该驾驶人陈某涉嫌醉酒驾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