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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1-01-11 17:43:11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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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昌吉州呼图壁县天山雪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刚

我局于202012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沉淀后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13.6万元整(壹拾叁万陆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号:30048423090249108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或者昌吉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

(呼图壁县环境保护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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