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维天山雪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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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昌吉州呼图壁县天山雪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刚
我局于2020年12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沉淀后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13.6万元整(壹拾叁万陆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号:30048423090249108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或者昌吉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
(呼图壁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