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图壁县)文综罚字〔2024〕第F-000011号
当事人: 呼图壁县潮玩盒子游艺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2323MADKTY01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梁强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鸿新百汇商场一楼、三楼)
2024年9月27日17时15分,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娇(31050321019)、潘金生(31050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的潮玩盒子游艺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王枫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王枫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DKTY018G)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652323160045)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场所内有2台游戏游艺机未张贴省级部门审核的电子标识(1台疯狂攀爬车,1台枪战英雄)。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并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负责人王枫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全程见证,本次执法于2024年9月27日17时50分结束。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工行呼图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