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以上的;
(五)财务账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自治区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