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呼图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呼县政办〔2019〕59号)要求,参照《自治州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推行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论证作用。
主要内容:分为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至第十四条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至二十六条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考核及报酬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涉及范围: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农场管理局、供销社。不包含各乡镇、呼图壁县工业园区、苗木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
执行标准: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八)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意事项: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提前7日通知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事务时,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工作。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事项,在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之前,不予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所有的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均包含在其中,相关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