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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图壁县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一号 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4-05 12:00:29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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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博委员:

您提出的1号《关于建立呼图壁县信用惩戒机制和信用恢复机制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2022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文件,2023年3月7日,自治区发改委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二、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各单位对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时,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开展失信惩戒,不得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同时,自治区发改委下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发改委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三、强化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保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综上所述,该提案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不符,建议取消该提案。若查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直接登录“信用中国”平台查询即可。

牵头县领导签字: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经办人:赵鹏飞 电话:18890867738

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抄送:县政府办、政协办,存档(2份)

呼图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