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韩先玉投诉你单位未支付工人工资一案,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呼人社监理字[2024]第1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8月31日前履行本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单位立即支付韩先玉剩余工资:477754元,按照支付工资金额的50%向工人支付赔偿金238877元。两项合计716631元(柒拾壹万陆仟陆佰叁拾壹元整)。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决定处理拖欠工资问题,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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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