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 编制背景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2017年11月10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2018年3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56号),2018年4月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原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昌州环发明电〔2018〕22号)。为切实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加强呼图壁县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高度重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编制工作,2018年10月,编制完成了《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7日,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呼县政函〔2019〕3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和《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发〔2023〕72号)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声环境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对照现有的《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划分内容以及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召开专题讨论会,启动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
2. 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08年10月1日执行;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2015年1月1日执行;
(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年10月1日执行;
(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008年10月1日执行;
(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012年7月1日实施;
(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0)呼图壁县城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及用地现状。
3. 划分适用范围
适用于呼图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根据呼图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呼图壁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东至二十里店镇以西,西至五工台工业区西边界,南至上二工村以南,北至三工湖村以北,同时包括煤化工产业园区和石化产业园区,总面积约144.01平方公里。
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²。
(6)区分县城区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7)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8)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5. 编制程序
依据原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昌州环发明电〔2018〕22号),2018年10月,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编制完成了《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在2018年12月向呼图壁县政府及6个县直部门及1个乡镇征求意见。2018年10月21日,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同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和方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2018年11月-12月,分别咨询2批次的噪声领域专家对修改后的方案文件进行了完善。2018年12月,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送审稿)》。2019年1月7日,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呼县政函〔2019〕3号)。
二、评估工作概况
1. 评估方式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对资料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前往现场调查及咨询相关行业专家,编制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
2. 启动情况
2024年3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为推进评估工作的落实,认真学习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发〔2023〕72号)要求,对照现有的《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划分内容以及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召开专题讨论会,启动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最终形成了《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及2次《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
3. 评估过程
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呼图壁县现行区划方案及批复文件、呼图壁县现行区划技术报告及区划图、呼图壁县总体规划、呼图壁县交通道路现状及规划等资料作为呼图壁县声功能区划分评估的指标依据,对划分情况进行评估。
(1)材料准备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资料清单》(附件1)要求,收集整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相关资料,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初评
2024年3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呼图壁县已划定的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11项评估指标逐项对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附件2)中的评分要求进行逐项打分,并形成了《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初评表)》。
(3)及时整改
根据初评情况可知,现行的《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中存在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不明确且未闭合、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声环境功能区划已超过5年未进行调整等问题,最终评估得分为94分。
2024年4月,针对初评发现的问题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任务,压实整改责任,对现行的《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抓紧开展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待调整工作完成后,以上等问题均可解决。
(4)编制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落实完成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于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呼图壁县已划定的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11项评估指标再次逐项对照评估,并形成了《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和《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报告》。
4. 评估结果
本次初评得分为94分,详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初评),主要扣分指标有2项:
1、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不明确且未闭合,扣3分;
2、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具体见“三、存在问题”,其他项依据资料均得分,具体情况如下:
(1)否决项(如有下列情况,直接判定为0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的; | - | 呼图壁县2018年已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 / |
2 | 现行区划方案未经政府审批通过的;未正式发文的(包括不能提供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发文文件的)。其中,地方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且有文号的(含政府通告)或由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并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发文的均可认定为通过地方政府审批; | - | 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呼县政函〔2019〕3号)经县人民政府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
3 | 现行区划方案实施超过15年的; | - | 2019年1月7日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至今未超过15年 | / |
根据判定方法,评估满足上述三项规定。
(2)区划范围应覆盖城市规划区(分值:5分,评估:5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未覆盖城市规划区的,扣5分 | 5 | 5 | / |
根据判定方法,呼图壁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已覆盖城市规划区,评估得5分。
(3)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分值:5分,评估:2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扣3分,扣完为止 | 5 | 2 | 对单块声环境功能区边界进行核查,在区划方案中发现1处声环境功能区边界不明确且未闭合; |
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2分。
(4)严格控制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调整(分值:10分,评估:10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对于非首次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功能区类别发生调整且声环境管理要求放松的区域,调整理由不充分的,发现1处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
根据赋分方法,本次为首次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评估得10分。
(5)合理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值:10分,评估:10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区划分要求的(加严管理的除外),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
本次划分技术报告中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规定,并划定了5个区域为1类区,经核查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区划分要求,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10分。
(6)合理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值:20分,评估:20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对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粗略估算每块区域的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或等于70%的,扣3分,扣完为止。 | 20 | 20 | / |
本次划分技术报告中对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规定,经核查未发现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或等于70%,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20分。
(7)合理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值:20分,评估:20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3类区划分要求的,扣3分。 | 20 | 本次划分技术报告中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规定,并划定了2个区域为3类区,经核查均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3类区划分要求; | / |
2 | 大型工业园区中一定规模(一般不小于0.5平方公里)的生活小区,未划分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发现1处,扣3分。 | 在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未出现发现大于0.5平方公里的生活小区; | / | |
3 | 扣完为止。 | - | / | / |
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20分。
(8)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分值:20分,评估:17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 20 | 0 | 经核查发现,本次区划方案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扣3分; |
2 | 将支路、铁路专用线等列为交通干线的,发现1处,扣3分; | 本次区划方案中,针对交通干线进行核查,未发现将支路、铁路专用线等列为交通干线; | / | |
3 | 对交通干线边界无明确规定的,扣3分。 | 区划方案中,已明确规定交通干线边界 | / | |
4 | 未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4类区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的,扣3分; | 已在区划文本表7-4中《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中对4类区距离范围确定了具体值; | / | |
5 | 未区分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扣3分; | 已在区划文本中区分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6 | 未明确列出本城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应大于0.5平方公里)的交通服务区域明细的,扣3分; | 区划文本已明确列出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明细,包括交通干线两侧及公路运输场站、公交枢纽等区域; | / | |
7 | 未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为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 在区划方案已明确4a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8 | 未明确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 在区划方案已明确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a还是4b类功能区; | / | |
9 | 扣完为止。 | - | / | / |
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17分。
(9)对乡村区域应有原则性要求(分值:5分,评估:5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对乡村区域未明确原则性要求的,扣5分; | 5 | 根据核查区划分报告,我县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已对乡村区域有原则性要求 | / |
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5分。
(10)规范绘制区划图(分值:5分,评估:5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区划图与规划方案描述不一致的,发现1处扣3分; | 5 | 通过对区划图与区划方案进行核查,未发现两者描述不一致的区域 | / |
2 | 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要求绘制区划图的,发现1处,扣3分; | 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要求绘制区划图 | / | |
3 | 扣完为止; | - | - | / |
根据赋分方法,评估得5分。
(11)规范性要求(不计入得分)
序号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 - | - | 呼图壁县城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于2019年1月7日印发实施,现行方案已超过5年,不符合该项要求,待《呼图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复后,尽快完成区划方案调整; |
2 | 区划方案和区划图在公开渠道应可查询。 | - | - | 区划方案和区划图在公开渠道均可查询,评估符合该项规定; |
3 | 区划方案应结构完整,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划分结果、解释单位等内容。 | - | - | 评估现行区划方案已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划分结果、解释单位等内容,符合该项要求; |
4 | 区划方案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 - | - | 现行区划方案基于以下相关规划: A)《呼图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评估本次区划方案以县城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符合该项要求。 |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对照评估表逐项进行评估分析,共有扣分指标2项,扣6分,具体如下:
1. 指标3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
(1)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扣3分,扣完为止;
扣分原因:对区划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
整改措施: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照呼图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修改报告表7-1编号I-03未闭合功能区。
2. 指标8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1)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扣分原因:对区划相关文件进行核查,现状交通干线明细未列出,扣3分。
整改措施: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在《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中补充现状交通干线明细表。
3. 呼图壁县噪声区划已超过5年未进行调整
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发〔2023〕72号)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应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呼图壁县于2019年1月7日印发实施,现已超过5年未进行调整。
整改措施:待《呼图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复后,对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编制完成《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并由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整改情况
1.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计划,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区划各项工作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
2. 初次评估整改情况
(1)指标3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
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扣3分,扣完为止;
扣分原因:对区划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
整改措施: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照呼图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修改报告表7-1编号I-03未闭合功能区。
根据划分报告中附图及生态环境部分提供的资料,补充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详见表1;
表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编号 | 功能区位置 | 面积(km2) |
I03 | 东风大街-西域春大道-昌华路-经十七路-东风大街 | 0.165 |
(2)指标8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扣分原因:对区划相关文件进行核查,现状交通干线明细未列出,扣3分。
整改措施: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在《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中补充现状交通干线明细表。
根据划分规定中附图及交通部门提供的资料,补充交通干线信息表;
表 2 交通干线信息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线路等级 | 线路名称 | 线路长度(km) |
1 | 4a | 城市快速路 | G312国道 | 5.275 |
2 | 城市主干路 | 北三路 | 7.74 | |
3 | 北环路 | 6.05 | ||
4 | 东风大街 | 5.42 | ||
5 | 锦华大道 | 7.24 | ||
6 | 城南一路 | 7.39 | ||
7 | 西外环路 | 5.60 | ||
8 | 幸福路 | 4.17 | ||
9 | 园户村路 | 1.38 | ||
10 | 上二宫路 | 0.952 | ||
11 | 吉祥大道 | 3.37 | ||
12 | 阳光路 | 0.87 | ||
13 | 良种场路 | 2.20 | ||
14 | 西域春大道 | 2.83 | ||
15 | 城市次干路 | 乌伊公路 | 5.84 | |
16 | 铁北路 | 2.71 | ||
17 | 城南二路 | 2.71 | ||
18 | 城南四路 | 2.59 | ||
19 | 汇泉路 | 3.02 | ||
20 | 呼泉路 | 1.29 | ||
21 | 园林路 | 4.45 | ||
22 | 西市路 | 3.63 | ||
23 | 呼芳路 | 2.18 | ||
24 | 沙舟路 | 2.60 |
(3)呼图壁县噪声区划已超过5年未进行调整
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发〔2023〕72号)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应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呼图壁县于2019年1月7日印发实施,现已超过5年未进行调整。
整改措施:待《呼图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复后,对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编制完成《呼图壁县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并由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 评估结果及建议
经评估,《划分方案》建立健全城市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划分方案》文件制定程序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正确,具有一定的可操行,切实解决了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了呼图壁县城市声环境质量,建设了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在对初评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呼图壁县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严格对照评估指标,对整改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再次进行审核评分,最终得分为100分。
目前,因《呼图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尚未正式发布,待正式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呼图壁县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附件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初评)
评估对象 | 昌吉州呼图壁县 | ||||
评估日期 | 2024年3月 | 评估得分 | 94 | ||
序号 | 评估指标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否决项 | 如有下列情况,直接判定为0分: 1.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的。 2.现行区划方案未经政府审批通过的;未正式发文的(包括不能标供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发文文件的)。其中,地方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且有文号的(含政府通告)或由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并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发文的均可认定为通过地方政府审批。 3.现行区划方案实施超过15年的。 | - | ||
2 | 区划范围应覆盖城市规划区 | 未覆盖城市规划区的,扣5分。 | 5 | 5 | 0 |
3 | 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 | 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扣3分,扣完为止。 | 5 | 2 | 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且未闭合 |
4 | 严格控制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调整 | 对于非首次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功能区类别发生调整且声环境管理要求放松的区域,调整理由不充分的,发现1处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5 | 合理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 | 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区划分要求的(加严管理的除外)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6 | 合理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 | 对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粗略估算每块区域的I类用地占地率发现1处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或等于70%的,扣3分,扣完为止 | 20 | 20 | |
7 | 合理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 | 1.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3类区划分要求的,扣3分。 2.大型工业区中一定规模(一般不小于0.5平方公里)的生活小区,未划分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发现1处,扣3分。 | 20 | 20 | |
8 | 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 1.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2.将支路、铁路专用线等列为交通干线的,发现1处,扣3分。 3.对交通干线边界无明确规定的,扣3分。 4.未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4类区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的,扣3分。 5.未区分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扣3分。 6.未明确列出本城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应大于0.5平方公里)的交通服务区域明细的,扣3分。 7.未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为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8.未明确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9.扣完为止。 | 20 | 17 | 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 |
9 | 对乡村区域应有原则性要求 | 对乡村区域未明确原则性要求的,扣5分。 | 5 | 5 | |
10 | 规范绘制区划图 | 1.区划图与区划方案描述不一致的,发现1处扣3分。 2.未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要求绘制区划图的,发现1处扣3分。 3.扣完为止。 | 5 | 5 | |
11 | 规范性要求(不计入得分) | 1.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2.区划方案和区划图在公开渠道应可查询。 3.区划方案应结构完整,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划分结果、解释单位等内容 4.区划方案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 - | ||
说明 | 每个城市形成一份评估表。分区制定区划方案的城市,各项评分为按区评估后得分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
附件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表
评估对象 | 昌吉州呼图壁县 | ||||
评估日期 | 2024年4月 | 评估得分 | 100 | ||
序号 | 评估指标 | 评分要点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1 | 否决项 | 如有下列情况,直接判定为0分: 1.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的。 2.现行区划方案未经政府审批通过的;未正式发文的(包括不能标供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发文文件的)。其中,地方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且有文号的(含政府通告)或由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并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发文的均可认定为通过地方政府审批。 3.现行区划方案实施超过15年的。 | - | ||
2 | 区划范围应覆盖城市规划区 | 未覆盖城市规划区的,扣5分。 | 5 | 5 | |
3 | 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 | 发现1处边界不明确或未闭合的,扣3分,扣完为止。 | 5 | 5 | |
4 | 严格控制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调整 | 对于非首次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功能区类别发生调整且声环境管理要求放松的区域,调整理由不充分的,发现1处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5 | 合理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 | 对1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区划分要求的(加严管理的除外)扣3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
6 | 合理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 | 对2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粗略估算每块区域的I类用地占地率发现1处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或等于70%的,扣3分,扣完为止 | 20 | 20 | |
7 | 合理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 | 1.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核查,发现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3类区划分要求的,扣3分。 2.大型工业区中一定规模(一般不小于0.5平方公里)的生活小区,未划分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发现1处,扣3分。 | 20 | 20 | |
8 | 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 1.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的,扣3分。 2.将支路、铁路专用线等列为交通干线的,发现1处,扣3分。 3.对交通干线边界无明确规定的,扣3分。 4.未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4类区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的,扣3分。 5.未区分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扣3分。 6.未明确列出本城市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应大于0.5平方公里)的交通服务区域明细的,扣3分。 7.未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为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8.未明确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a还是4b类功能区的,扣3分。 9.扣完为止。 | 20 | 20 | |
9 | 对乡村区域应有原则性要求 | 对乡村区域未明确原则性要求的,扣5分。 | 5 | 5 | |
10 | 规范绘制区划图 | 1.区划图与区划方案描述不一致的,发现1处扣3分。 2.未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要求绘制区划图的,发现1处扣3分。 3.扣完为止。 | 5 | 5 | |
11 | 规范性要求(不计入得分) | 1.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2.区划方案和区划图在公开渠道应可查询。 3.区划方案应结构完整,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划分结果、解释单位等内容 4.区划方案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 - | ||
说明 | 每个城市形成一份评估表。分区制定区划方案的城市,各项评分为按区评估后得分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