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讲好新疆故事,助力新疆产品,优化新疆品牌,赋能新疆企业,提升新疆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帮助我区优质产品开拓境内外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疆优品”,是指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为支撑,产品质量优、工艺技术好、市场占有率高、品牌影响力大、行业引领示范性强的优质产品。范围包括粮油食品、棉毛制品、酒水饮料、生鲜水果、保健药品、美妆护理、工业制品等品类的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三条“新疆优品”评选培育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优品”的申报、评选及培育工作,具体实施由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性条件
1.在新疆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严格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4.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亏损情况(新注册企业除外);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
6.申报主体及其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7.无重大网络舆情事件。
(二)差异性条件
1.粮油食品,应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可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2.棉毛制品,应当符合强制性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相关要求;
3.保健药品,保健品生产企业需具备GMP认证、ISO认证等资质,产品应当符合DB21/T3542-2021《保健食品生产管理指南》、DB22/T 393-2018《保健用品卫生要求》、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等国家相关要求;药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等国家相关要求;
4.工业制品,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新疆优品”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评选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疆优品”企业产品申报书(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选推荐。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筛选推荐企业和产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后,推荐至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
(三)评选认定。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企业及产品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经评审后确定入选名单。
(四)公开发布。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通过商务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将“新疆优品”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商务部认定的新疆“中华老字号”,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新疆老字号”、“自治区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纳入“新疆优品”。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纳入“新疆优品”名单的企业和产品,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品牌赋能
对入选企业颁发证书,其可在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新疆优品”标识。
(二)促进线下衔接
优先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国内外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组织企业在疆外城市设立产品展厅,协助企业对接疆外大型商超、生产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三)推进线上营销
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线上销售活动,组织企业与国内成熟MCN、电商平台、私域营销等专业机构开展合作。
(四)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自治区商务厅举办的展会、推介会和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提升“新疆优品”知名度。
(五)政策解读推送
定期对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推送,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及行业动态。
(六)开展人员培训
加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强化产销协同
建立市场信息反馈通道,协助企业优化产品研发、包装设计与生产计划,实现“以销定产”的良性循环。
(八)对接金融服务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融资主体,对接合作银行在授信额度、利率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 纳入“新疆优品”名单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新疆优品”入选企业应当模范守法、守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二)积极参与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助力提升“新疆优品”品牌影响力。
(三)严格按照授权规定使用“新疆优品”标识,不得擅自转让或滥用。
(四)诚信经营,杜绝恶性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新疆优品”入选企业或产品发生以下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备案:
(一)企业名称或经营地址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产品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纳入“新疆优品”的企业或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疆优品”标识的使用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用“黑名单”的;
(三)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产品质量被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各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报告,经催告后仍不提供的;
(六)因其他原因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不宜被纳入“新疆优品”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