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的有关要求和进一步完善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工作部署,在认真执行好我区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更好扩大就业特别是南疆就业、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建设国家优质棉花棉纱基地和向西市场为主的纺织服装加工基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金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新建或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纺向混纺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对纳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重点纺织服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七、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支以下每吨补贴50元,60支以上(含60支)每吨补贴100元,80支以上(含80支)每吨补贴150元,100支以上(含100支)每吨补贴200元。
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平台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或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九、在不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经营成本的前提下,盘活改造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织造、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生产加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招商政策给予支持。
上述政策措施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均由自治区承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工信部门申报。政策措施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