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HTB003/2025-000005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5-24
文号 呼县政发〔2023〕2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HTB003/2025-000005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5-24
文号 呼县政发〔2023〕2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县政发〔2023〕22号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区、州、县关于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实行乡镇统一管理,镇、村(社区)分级聘请、分级使用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聘用、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原则,突出基层治理,积极引导群众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该乡镇及其村(社区)两级法律顾问管理事宜。

  法律顾问办公室不占用编制,不评定职级。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会同司法所做好乡镇法律顾问的考察、选聘、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向村(社区)推荐法律顾问适合人选,并组织开展年底考核事宜;

(三)拟定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四)拟定、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制度;

(五)会同司法所对以乡镇名义制定和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会同司法所组织法律顾问对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初审;

(七)为法律顾问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法律顾问办公室对乡镇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顾问办公室印章后反馈至有关机构。

  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站所、机构的,应当通知有关站所、机构负责人参加,并介绍相关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办公室可根据法律顾问会议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加会议。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站所、机构、人员的意见。

第十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顾问办公室印章后反馈至有关机构,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同时报送乡(镇)党委。

第十  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相关文件中需要由乡(镇)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请示,并按程序送签。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处于有效期内;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相关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担任,并依照下列程序聘任:

(一)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司法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选名单;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司法行政、财政、农经、土地管理等机构共同对拟选聘的法律顾问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三)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及时与拟选聘对象就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进行前期商谈,并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四)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察意见及商谈情况会议决定具体选聘对象;

(五)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第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由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并依照下列程序聘任:

(一)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司法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向村(社区)提出初选名单;

(二)村(社区)根据初选名单及时与拟选聘的法律顾问进行洽谈,商定服务事项及内容;

(三)村(社区)根据洽谈情况,及时召开村(居)委会会议,确定具体选聘对象,报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

(四)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由村(居)委会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第十  乡镇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暂停执业、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以乡镇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乡镇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法律事务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年度考核被认定不能胜任法律顾问职责的;

(七)因法律顾问自身原因或程序不合法造成所代理的诉讼案件败诉的;

(八)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内容的,由村(居)委会会议决定,并报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办理与所服务的村(社区)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违反本款规定,给村(社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四章  职责、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乡镇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十  乡镇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就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可以应邀列席乡镇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其相关诉讼、复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与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的研究处理工作;

(四)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其行政管理、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参与起草、审核、修改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七)对乡镇人民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法治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法治素养,协助制作普法宣传品,策划法治宣传阵地内容,推动乡镇法治文化建设;

(九)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  法律顾问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乡镇人民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在规定时限内签名提交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二十  法律顾问为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时,应当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二节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二十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村(社区)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协助村(居)委会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解答有关村(社区)日常管理事务的法律咨询,应邀列席村(社区)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协助村(社区)做好自治管理活动,参与村(社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村(社区)处理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涉及村(社区)的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对村(社区)的较大项目、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为村(社区)及其辖区内群众免费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建议;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免费代理诉讼案件,做到应援尽援;根据村(居)民活动特点,全年开展坐班服务不少于96小时;

(五)协助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应邀参加村(社区)组织的法治培训工作,对村(社区)干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全年开展法治培训不少于4场次;协助村(社区)制作普法宣传品,策划法治宣传阵地内容,推动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六)发现和掌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反映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效收集社情民意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七)与村(社区)协商增加的其他服务事项。

二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公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积极加入村(社区)居民微信群等平台,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服务,法律顾问接到群众在线法律咨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接到预约法律服务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预约事项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时限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在规定时限内签名后提交村(居)委会。

第三节  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  法律顾问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要求获得必要工作条件和便利的权利。

二十九  法律顾问在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与顾问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机构职责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提前7日通知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

第三十  司法所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三十  法律顾问承办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的法律事务时,涉及的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做好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应当积极主动邀请并配合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培训活动,同时提前做好人员组织、会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办理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在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之前,不得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  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册;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存档备查。

第三十  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同时担任相关乡镇、村(社区)调委会首席人民调解员,具体聘任手续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协调办理。

三十九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村(社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律顾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司法所。

第六章  考核及报酬

第一节  乡镇法律顾问的考核及报酬

四十  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依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发放、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对法律顾问全年参与咨询、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  法律顾问的考核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法律顾问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各站所、机构负责人参加民主测评,并确定初步等次;

(三)初步考核等次确定后,分别征求乡镇司法行政、财政、农经或土地管理机构意见;

(四)乡镇领导班子召开会议,根据年度工作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和相关站所、机构意见,确定法律顾问考核等次;

(五)乡镇人民政府拟定考核等次文件,并报送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  法律顾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顾问费用上浮5%兑现经费,下一年度应当优先续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顾问费用下浮5%兑现经费,下一年度不得续聘为法律顾问。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将乡镇法律顾问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通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因法律顾问原因给乡镇人民政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均包含其中,相关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节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考核及报酬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由乡镇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发放、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法律顾问的考核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赴各村开展考核,各村(居)委会要组织不少于30名村(居)民参加考核;

(二)法律顾问向考核组、与会村民报告全年工作情况;

(三)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及与会村民开展民主测评,并确定初步等次;

(四)初步考核等次确定后,征求乡镇司法行政、财政、农经或土地管理机构意见;

(五)乡镇领导班子召开会议,根据年度工作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和相关站所、机构意见,确定法律顾问考核等次;

(六)乡镇人民政府拟定考核等次文件,并报送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顾问补助费用发放的依据。

第四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费用发放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一)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助标准上浮10%兑现补助经费,且下一年度应当优先续聘;

(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助标准兑现补助经费;

(三)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助标准下浮10%兑现补助经费;

(四)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补助标准下浮40%兑现补助经费,下一年度不得再续聘为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四十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