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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林草(草)罚决字〔2025〕第05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13:02:16 来源: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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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林草罚决字〔2025〕第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桑婷婷     电话:********                                              单位地址:********

     按照全国开展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经摸排呼图壁县民政局在建设呼图壁县第二公墓过程中未履行办理草地征占用手续。

经调查,2005年8月17日,呼图壁县第二公墓在五工台黑娃山规划新建墓地使用草原面积200亩,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投入使用;为适应殡葬事业快速发展,2011年7月5日,呼图壁县第二公墓规划新增扩建墓地使用草原面积1000亩,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投入使用。2013年,为提升呼图壁县第二公墓殡葬服务能力,争取项目资金完善了墓地、殡仪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2014年11月13日,经五工台镇、县殡仪服务中心、县草原监理所及相关牧民共同到现场用GPS丈量测算,实际占用草原783亩(穆斯林公益性墓地318亩,汉族公益性墓地465亩)。2018年10月23日,为完善呼图壁县第二公墓用地手续,呼图壁县殡仪服务中心和县草原监理所签订了《缴纳草原补偿费用协议书》,呼图壁县民政局按照《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10〕2679号)要求支付1783亩草原补偿费、草原安置补助费及草原植被恢复费共947.0138万元,并于2018年10月28日完成缴费,但未完成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的办理。

2025年3月20日经第三方测绘公司实地测量并套合国土二调以及分析研判,呼图壁县民政局建设第二公墓未经审批实际占用草原面积261.23亩。鉴于呼图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自资罚决字(土)〔2019〕9号)对修建的墓地及墓区道路87.96亩已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认定呼图壁县民政局建设第二公墓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173.27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测绘图、影像对比图、二调、三调套合图《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十九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十五届政府第127期)、县民政局提供呼图壁县公墓建设项目(鸿福生态公墓二墓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呼图壁县民政局非法使用草原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呼图壁县民政局非法使用草原面积超过20亩,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5月7日,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呼图壁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就“呼图壁县民政局涉嫌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进行分析研判。会议一致认为:呼图壁县民政局在建设呼图壁县第二公墓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非法使用草原,该行为时间跨度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解决。建设该公墓是为了公益性事业发展,期间县民政局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并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安置补助费及草原植被恢复费,其行为不是为了实施犯罪,非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呼图壁县民政局建设第二公墓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原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违法不犯罪,建议由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民政局建设呼图壁县第二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行为适用处罚标准为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呼图壁县草原资源等级图,该处草原等级为三等四级,平均产值80/亩。经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呼图壁县民政局建设呼图壁县第二公墓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的罚款,即对呼图壁县民政局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原行为处于

152477.6元处罚(173.27亩×11倍×80元/亩=152477.6元,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柒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呼图壁县支行(账号:*********)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