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杨昌奋
职 务:农 民 电话:********
家庭地址:********
2023年第四期草原督查图斑推送71、72 号两个图斑。其中71号图斑面积0.5212公顷、72号图斑面积2.8011公顷,折合亩数共计49.8345亩,国土三调数据明确两图斑地类均为其他草地。经本机关现场实地勘测、定位核查,确认71、72号图斑位于种牛场6号灌渠6号闸门东偏南区域。经现场取证(含实地照片、位置坐标记录、询问当事人等),查明当事人杨昌奋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两图斑对应的草原开垦,用于种植饲草料苜蓿,该行为不符合草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第三方勘测,实际开垦面积为49.8345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一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开垦草原”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嫌非法开垦草原图斑影像图、种牛场调档资料、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云南濒科委〔2025〕林鉴字第00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鉴于杨昌奋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达49.8345亩,需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若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应认定为“造成草原大量毁坏”,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
为精准认定危害后果,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昌奋非法开垦种植行为是否造成草原沙化及严重水土流失进行专项司法鉴定。2025年6月27日,该中心出具(云南濒科委〔2025〕林鉴字第00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论:现场种植饲草料苜蓿未对草地造成水土流失和沙化。
依据专业鉴定结论,杨昌奋的违法行为未达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刑事立案量化标准,不具备刑事追责条件,根据行政监管职权,决定对杨昌奋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杨昌奋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达49.8345亩,属于“面积巨大”情形,超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一般、较重违法情形的裁量范围,不适用该基准的裁量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昌奋非法开垦草原种植饲料(苜蓿)案作出以下处罚:
1、限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涉案图斑草原植被;
2、处以五万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呼图壁县支行(账号:********)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