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没收非法财物(元) | 案件货值(元)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 |
1 | 呼县农(农机)罚〔2023〕4号 | 赵盼晖无证驾驶检验过期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赵盼晖 | 赵盼晖 | 2023年8月7日20时30分,呼图壁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呼图壁县锦华大道与西域春大道交汇处执勤,发现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新04工B1158的DLS100-9A轮式挖掘机在呼图壁县S201路西域春大道路口行驶,进一步检查,当事人赵盼晖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其驾驶的大型工程机械检验过期;当日20时49分交警人员将此案移交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1、责令停止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限期办理车辆年度检验;2、罚款贰仟元整。 | 1、责令停止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限期办理车辆年度检验; 2、罚款贰仟元整。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4 | 2000 | 0 | 0 | 0 | 0 | 大型机械 | |
2 | 呼农(农机)简罚〔2023〕9 号 | 周生忠无证驾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 周生忠 | 周生忠 | 2023年8月15日11时01分无证驾驶黄海金马-250A拖拉机(车牌号新 23-71360)在呼图壁县西市路双龙小区大门口由北向南行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王超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佰元。 | 罚款200元。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5 | 200 | 0 | 0 | 0 | 0 | 农机 | |
3 | 呼农(农机)简罚〔2023〕10号 | 王超 | 王超 | 2023年8月21日王超无证驾驶黄海东风-354拖拉机(车牌号新 23-63587)在呼图壁镇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二组主干道路上行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 王超 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佰元整。 | 罚款200元。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21 | 200 | 0 | 0 | 0 | 0 | 农机 | ||
4 | 呼农(兽药)罚〔2023〕2号 | 呼图壁县新威兽药店(魏霞)经营假兽药案 | 呼图壁县新威兽药店(魏霞) | 魏霞 | 2023年7月20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郑遵江、库尔班、古兰达等在呼图壁县城昌华路呼图壁县新威兽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的标称通用名为伊维菌素溶液5盒等7种兽药共计14盒/袋 ,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 | 1、没收7种假兽药14盒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222元×3倍=666元。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5 | 799 | 0 | 0 | 0 | 0 | 兽药 | |
5 | 呼农(兽药)罚〔2023〕3号 | 呼图壁县旭峰兽药店(刘兆峰)经营劣兽药案 | 呼图壁县旭峰兽药店(刘兆峰) | 刘兆峰 | 2023年2月16日呼图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该店抽样送检的标称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磺胺脒片(规格100片/袋),生产批号2022010101,生产日期为20220103,2023年3月27日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检验报告2023(药)JD00048)磺胺脒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为劣质兽药;2023年8月3日在该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种兽药共计38瓶/袋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 | 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4种劣兽药。 2、没收劣兽药世纪-冰凉VC 9袋、牛羊反刍壮膘王生长肽6袋、稀葡萄糖酸氯己定溶液23瓶。 3、没收违法所得214元。 4、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176元+214元)×3=1170元。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5 | 1384 | 0 | 0 | 0 | 0 | 兽药 | |
6 | 呼县农(屠宰)罚[2023]1号 | 努尔麦麦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努尔麦麦提 | 努尔麦麦提 | 2023年8月3日,接到举报后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乔传言、库尔班、 古兰达汇同五工台镇和河西社区干部前往五工台镇努尔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雇佣的养殖工玉苏普・伊斯马伊力正在厂房内屠宰9只羊。索要屠宰许可证明,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畜禽屠宰活动,依法取缔该屠宰窝点;2、没收已屠宰的9只羊胴体肉(共计126.8公斤)予以销毁;3、罚款6000元。 |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6 | 6000 | 0 | 0 | 0 | 0 | 动物卫生(屠宰)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18 11:00:4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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