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广告线索(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HW65232308000501528119910),该公司在呼图壁县248省道12号附近张贴的户外广告中广告内容有“天和锦绣苑精装房盛大入市拎包入住只等你来3000元/㎡起126-138㎡精装现房臻席递减中”,广告中未标明价格的有效期限等信息,经现场核查,上述广告由: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随后对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开展调查,对该公司经理工作人员开展询问共制作询问笔录1份,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2年3月22日,经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1月份制作并安装涉案的广告牌。2024年10月1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广告线索(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HW65232308000501528119910),当事人在呼图壁县248省道12号附近张贴的户外广告中广告内容有“天和锦绣苑精装房盛大入市拎包入住只等你来3000元/㎡起126-138㎡精装现房臻席递减中”,广告中未标明价格的有效期限等信息。经现场核查,上述广告由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发布。该广告中没有载明涉及面积的内容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代理机构名称,也没有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表明价格的有效期限。经查,发布的广告内容由昌吉州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工作人员口述提供,广告版面由昌吉市泽鑫广告装饰店设计并制作,总共支付9800元,其中包含6000元的宣传单印刷费及3800元广告牌制作费(共制作3块广告牌,平均每块广告牌制作费用1000元,800元安装费用),当事人能提供广告费用报销单和发票。制作的3块广告牌内容不同,安装在同一个位置,另2块是小区布局图和容积率等信息介绍,因风化严重早已拆除。涉案的广告牌于2024年11月5日进行了拆除。涉案广告牌广告费用为:1266.66元。针对昌吉市泽鑫广告装饰店涉嫌的违法线索已移交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呼市监罚告【2024】1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第一项开发企业名称、第三项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认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设计广告布内容时并不知道房地产广告必须要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销售许可证书号,涉及面积也要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属于对其户外广告布内容违法并不知情的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533.3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行,账号全称:*,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