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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八十八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6-18 10:46:51 来源:呼图壁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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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呼市监不罚字〔2025〕25号

当事人: 呼图壁县***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6523**************

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林场村Z901线西侧 B-03、04、05、06号门面(新疆古丝路驿站商贸有限公司商 业街)

经营者:樊***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65232319**********

 2025 年 3 月 10 日 19 时 00 分,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 1 份《检验报告》(NO.GBJ2500 0000341830215ZX),报告称:202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呼图壁县 八十八购物中心销售的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进行了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规格:340ml/瓶,生产日期:2024 -09-13,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阳光风趣食品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计量 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2,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 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 年 3 月 17 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了新疆阳光风趣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复检申请。20 25 年 4 月 2 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验报 告》(报告书编号:NJ2025MF0003),样品名称: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商标:神内和图形和字母,规格:340ml/瓶, 生产日期:2024-09-13,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 G 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 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本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经查,2024 年 11 月 13 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呼图壁县* ***商行购进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神内苏打水饮料 3 40*24)10 件,40 元/件,240 瓶,金额 400 元,并索取了呼 图壁县****商行的《营业执照》、《呼图壁县****商行销售 单》和《检测报告》(N0.DF24-0085323-01)等复印件各 1 份。《检测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 饮料,规格:340ml/瓶,生产日期:2024-09-13,标称生产 者名称:新疆阳光风趣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客户:石河 子开发区食品有限公司,经检测,该样品除密度无限量要求 外,其余所检测项目符合 GB7101-2022、JJF1070-2023 要求。 截止,2025 年 3 月 12 日,当事人已销售神内牌凝神聚内苏 打水饮料 82 瓶,库存 158 瓶。2025 年 3 月 19 日供货商呼图 壁县****商行从当事人处召回 158 瓶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 饮料。 2025 年 3 月 12 日当事人上报了《食品召回公告》、《食 品召回计划》,2025 年 3 月 19 上报了《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呼图壁县****中心《营业执照》、樊**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NO.241630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非食用农产品)》等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呼 图壁县八十八购物中心待售的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 进行食品安全抽样。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BJ25000000341 830215ZX)《送达回证》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 须知》各 1 份,证明 1: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经抽 样检验,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 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 2:执法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 检的权利。 4.《协助调查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 1:2025 年 3 月 1 2 日新疆阳光风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 证明 2:2025 年 3 月 17 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了复检申请,证明 3: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经检验,不符合 G 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 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 5.《现场笔录》2 份和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外包 装照片 1 份,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BJ25000000341830215ZX),证 明 2: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库存情况和外包装标签标 注情况,证明 3:呼图壁县****商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库 存情况。 6.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外包装标签 1 份,证明: 委托方石河子开发区神内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新疆阳光 风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进货价和销售价照片共计 3 张,证明: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进货价和销售价。 8.樊大军《询问笔录》1 份,证明 1:当事人收到了《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 2: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证明 3:神内牌凝神聚内苏打水饮料进货、销售和 库存情况,证明 4:当事人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 9.马慧嫔《询问笔录》1 和《授权委托书》各 1 份,证 明:1:呼图壁县****商行向呼图壁县八十八购物中心供货 情况,证明 2:呼图壁县****商行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 10.呼图壁县****商行《营业执照》、《呼图壁县**** 商行销售单》和《检测报告》(N0.DF24-0085323-01)等复 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1.《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计划》、发布照片、 向总经销商通报《检验报告》情况的微信截图等各 1 份,证 明:当事人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 12《. 情况说明》复印件 1 份,证明:供货商呼图壁县**** 商行开展食品召回工作。 13.《检验机构认定证书》、王相召和汤郑《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工作证》等复印件各 1 份,证明 1:安徽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获得检验资质认定,证明 2:王相召和汤郑为安徽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 14.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证明 1:当 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 2:截止 2025 年 3 月 12 日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呼 图壁县八十八购物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 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的 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 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 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 (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 主观过错的:”之规定,属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店要引以为戒,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 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食 品安全。 2.你店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制。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