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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0 10:44:1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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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图壁县)文罚字〔2024〕第F-000003

当事人:呼图壁县双星爱家百货超市(孟政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孟政委(法人)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昌华路新威商城1-119号门面

2024年6月3日12时45分至2024年6月3日13时35分,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柳超(31050321022)、潘金生(31050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呼图壁县昌华路新威商城1-119号门面的呼图壁县双星爱家百货超市执法检查时,现场负责人孟政委在场,该店正在正常营业,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77Y78X1R,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小五金、儿童玩具、塑料制品、床上用品、针织品、劳保用品、日用家电、卫生洁具、箱包、厨具零售、代办邮政基础业务(邮件收寄和投递)。该商行左侧货架正在售卖《铠甲勇士1》、《幼儿成长档案素材册》、《50以内加减法》等29本图书。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孟政委告诉执法人员,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29本图书售价较低、字面粗糙、油墨着色不均匀。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两张)4、经电话沟通,取得机关负责人同意,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6月4日,呼图壁县双星爱家百货超市法人孟政委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陈述,确认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陈述了出版物数量共29本,均是3年前该店转让时的存货,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同时对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检查录像进行签字确认,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6月5日,我局对该店售卖的29本出版物进行鉴定。

6月6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7月23日,根据鉴定结果,该店售卖的29本出版物中其中15本出版物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呼图壁县双星爱家百货超市(孟政委)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因当事人无法出示进销货单据,无法确认其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孟政委(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负责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勘验笔录》((呼图壁县)文检(勘)字〔2024〕第C-000003号)1份,视频录像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图书;证明当事人无法出示进销货单据,无法确认其违法经营额;证明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呼图壁县)文综保告字〔2024〕C-0000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呼图壁县)文综保告字〔2024〕C-000002-1号)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将该店售卖的29本出版物进行鉴定。

5.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6.县委宣传部提供的《关于出版物鉴定结果的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

当事人呼图壁县双星爱家百货超市(孟政委)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三十一项目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4年8月5日,已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呼图壁县)文综罚告字〔2024〕第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该店所售出版物29本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该店所售出版物29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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