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图壁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呼图壁县盛世乐玩电音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艳荣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乌伊路南中央御景花园北门东侧20-5-02号门面房(六街23区34院)
你(单位)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调查:根据 2024年8月23日呼图壁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线索推送,呼图壁县盛世乐玩电音俱乐部在2024年8月22日23时左右存在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情况。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娇(31050321019)、潘金生(31050321007)于2024年8月27日12时左右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呼图壁县乌伊路南中央御景花园北门东侧20-5-02门面的盛世乐玩电音俱乐部进行执法检查,你场所负责人贾亚军在现场。执法人员调取你场所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显示,你场所于2024年8月22日晚23时10分至23时50分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呼图壁县)文检(勘)字〔2024〕第C-00000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执法记录仪录像。 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呼图壁县盛世乐玩电音俱乐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代表人张艳荣(身份证号650121XXXXXX0824)对违法事实已确认。
2024年9月18日,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鉴于你场所在1年内连续存在两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场所:1、警告;2、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呼图壁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