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文罚字〔2024〕F-000008号
当事人:呼图壁寒星百货经营店(张慧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慧宣(法人)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安宁路五中对面财富广场6栋1单元8号商铺
2024年9月6日17时11分至2024年9月6日17时15分,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柳超(31050321022)、潘金生(31050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安宁路五中对面财富广场6栋1单元8号商铺的呼图壁寒星百货经营店执法检查时,法人张慧宣在场,该店正在正常营业,并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D0F4XDX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配电开关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打字复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商行正在售卖《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名人名言》、《唐诗三百首》等24本图书。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图书售价较低、字面粗糙、油墨着色不均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进销货凭证,该店法人张慧宣表示都是之前的存货,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也没有卖出去。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张慧宣告诉执法人员,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两张);4、经电话沟通,取得机关负责人同意,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9月9日,我局将该店所售2本出版物进行鉴定。
9月9日,呼图壁寒星百货经营店法人张慧宣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陈述,确认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陈述了所售出版物数量共24本都是之前的存货,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也没有卖出去,同时对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检查录像进行签字确认,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9月9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9月30日,根据县委宣传部提供的《鉴定报告》,该店所售出版物中有2本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呼图壁寒星百货经营店(张慧宣)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其作品。因当事人无法出示进销货单据,无法确认其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慧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负责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勘验笔录》((呼图壁县)文检(勘)字〔2024〕C-000008号)1份,视频录像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图书。证明该店所售共24本图书,因当事人无法出示进销货单据,无法确认其违法经营额。证明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呼图壁县)文综保告字〔2024〕C-000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呼图壁县)文综保告字〔2024〕C-000006-1号)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将该店售卖的2本出版物进行鉴定。
5.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6.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该店所售出版物中有2本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当事人呼图壁寒星百货经营店(张慧宣)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该场所出售的出版物中有2本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三十一项目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4年11月1日,已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呼图壁县)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该店所售出版物24本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该店所售出版物24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图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