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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图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5 12:42:4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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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村集体债务管理,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县域实际,起草形成了《呼图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45--55日。

意见反馈途径:电子邮箱:184840028@qq.com

联系电话:0994-4502217

 

附件:《呼图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

                           202445

 

 

 

 

 

 

呼图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债务管理,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第三条 乡镇是县域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县域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四条 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统一指导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从村级民主决策和管理上对现有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明确,摸清村级债权债务规模和结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严禁出现账外债务。

全面查清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应收款项和未兑现承包(租赁)合同,逐一制订清收计划,明确每笔应收款项清收时间节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组织催收,确保“应收尽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借贷资金,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积极争取按照呆账、坏账核销处理。

对应由个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承担责任的,要按规定转换债务关系;对债权单位确已撤销或债权人已放弃债权的债务,要依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对多重债务关系,要积极开展三方或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债权债务对口划转、相互冲转账抵账等方式消化债务。

对已签订的长期承包合同(协议)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明显低价的承包合同,通过双方依法平等协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 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及时公开债务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负债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

第六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每季度上报制度,村组每季度末将债务台账、确认结果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中心审核,并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县乡全面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做好村级债务的审计,实际发生的债务要核查属实。未履行正常程序或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八条 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举债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必须先向乡镇申报审批,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村“两委”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将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审核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填写《呼图壁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经乡镇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呼图壁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经乡镇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

第十条 举债款项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呼图壁县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中心入账。

第十一条 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两委”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村“两委”干部报酬挂钩,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重点发展经济相对薄弱村集体经济,通过盘活闲置资产,采取租赁、承包、开发等形式,增加资产性收入;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以“消薄”促“减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遏制村级债务的非正常增长。

强化村级资金的收支管理,以收定支,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入账、收支预决算、费用支出定额管理、非现金结算等制度,增加集体存量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产生不良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纪委监委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两委”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呼图壁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现有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理事会意见

 

监事会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字: (盖章)

乡镇意见

包村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复印件。

附件3

呼图壁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万元;经营性收入万元;现有负债万元。

举债用途

 

成员代表

大会意见

 

监事会意见

 

村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字:(盖章)

乡镇意见

包村领导签字:

分分管领导签字:

乡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决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