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将殡葬行业由事业单位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运营模式转变,把殡葬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经营服务内容相分离,实现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离,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工作健康发展,保证殡葬服务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殡葬管理条例》《呼图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呼图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呼图壁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呼图壁县殡仪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信函邮寄至:新疆昌吉呼图壁县上二工路20号(呼图壁县水晶社区大院内),呼图壁县民政局406室(邮编:831200),联系电话:0994-4581003,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呼图壁县民政局
2024年8月1日
呼图壁县殡仪馆改革方案
一、呼图壁县殡仪馆现状
(一)殡仪馆基本情况
呼图壁县殡仪馆现由民政局下属服务机构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县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包括呼图壁县殡仪馆、殡仪馆一墓区、殡仪馆二墓区、汉族公益性墓地、民族公益性墓地。其中,呼图壁县殡仪馆位于县城西南方,距离县城22.5公里,占地面积103亩;殡仪馆一墓区,位于呼图壁县西大桥西侧,建于1986年,其前身为呼图壁县烈士陵园,1995年交民政局管理;殡仪馆二墓区紧邻县殡仪馆,为经营性墓区;汉族公益性墓地位于县殡仪馆经营性墓区南侧,主要用于安葬全县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众;民族公益性墓地位于县殡仪馆经营性墓区西侧,主要用于安葬维、哈少数民族群众。
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在县殡仪馆馆内办公,现有职工16人,其中:1人为民政局事业编制,其余15人均为自聘人员(编办核定自聘人员控制数为21人)。固定资产有办公用房、接待楼、悼念厅、餐厅、骨灰堂、法医解剖室、遗体存放间、火化车间、锅炉房、祭拜堂、焚烧炉、加工车间、公厕、值班室、殡仪车辆等,殡葬服务设施基本完备。
(二)目前运营状况和服务水平
现有主要业务有殡仪服务、遗体接送、遗体保存、骨灰寄存、守灵、悼念以及墓穴建造、销售等基本性经营业务,同时殡葬服务水平标准化程度不高,殡葬服务未能满足百姓需求。其次,截至目前殡仪馆负债1800多万元,大部分为墓穴修建、物业服务、维修、供暖欠费等,导致“一馆二墓”软硬件设施年久失修或未健全完善,整体影响了“一馆二墓”的各项服务提升。
(三)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1.体制不顺。殡葬管理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目前我县所有的殡葬经营服务活动及殡葬执法监督均由殡葬管理所承担,存在政事不分、职责不清、角色错位等问题。
2.服务水平低。当前体制下由于殡葬职工待遇过低(自聘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我县同工同酬工资标准),造成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专业人员匮乏,导致服务项目死板单一,无法开展殡葬延伸服务。
3.运转困难。殡葬管理所财务管理目前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于财政困难的原因,近几年财政只能勉强保证职工工资和水、电、车辆运行的基本费用,其他墓穴建造、绿化维护、卫生保洁、采暖、维修、墓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等资金均无力保障,严重影响殡葬管理所的正常运行。
二、移交方式
秉承“依法合规、应交尽交、平稳交接”的原则,殡仪馆由现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移交至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所有账目清晰无误。移交过程中加强双方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移交内容
(一)债权债务。殡葬管理所现有债权、债务在移交国有公司之前由民政部门承担,正式签订移交协议后及以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有公司承担。民政部门、国有公司对殡仪馆、一墓区、二墓区资产进行盘点清算,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委托移交范围。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将含遗体接送、吊唁、火化、墓穴建设销售(含二墓区公益性墓地)、宾馆、餐厅、丧葬用品超市等所有殡仪服务业务整体移交国有公司进行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殡仪馆、一墓区、二墓区实行统一运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
(三)资产性质认定及使用。资产整体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国有公司对资产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在使用管理期间国有公司如对房屋及有关设施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应将改造、维修、装修方案及图纸提交至民政部门报备请示,征得民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所需费用由国有公司承担。同时,国有公司对现有设施设备应尽到必要的保养与维护,相关费用由国有公司承担。运营过程中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国有公司负责,民政部门加强监管。国有公司要严格按照区、州、县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开发运营,积极发挥殡葬公益性属性优势,同时确保殡葬公益性属性不变。
资产包括:
1.土地、建筑物。
2.墓区(一墓区、二墓区、公益性墓地)殡葬基础设施。
3.车辆、电脑、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
(四)人员管理。根据后期经营管理需要国有公司可优先聘用现有人员,聘用人员统一按照国有公司任用考核标准录用,录用后签订用工劳动合同。
四、后续支持与监管
(一)过渡期支持
民政部门在移交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国有公司能够顺利过渡。
(二)监管
民政部门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