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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依法协税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 17:11:1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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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4-000017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4-05
文号 呼县政办〔2024〕1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依法协税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4-000017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4-05
文号 呼县政办〔2024〕1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依法协税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依法协税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呼图壁县依法协税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21〕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22〕1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依法协税保障办法》(昌州政办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建立健全税收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图壁县行政区内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税费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

第五条 税费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税费共享目录》所列内容开展税费协作。

第二章依法协助

第六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2号)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改变原占地用途、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土地复垦、草场使用权证发放等信息。对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告知税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部门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第八条自然资源、水利、财政、残联、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库〔2021〕73号)、《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5号)、《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3〕59号)等文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信息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并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应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对税务部门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按需向税务部门提供驾校培训相关涉税信息。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严重影响税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结报手续。对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系统提示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情况的,必须严格按规定予以代收。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章 征管协同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按照《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有关要求,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税务部门核实函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事项,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税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申报年报的市场主体核查事宜予以协助提供涉税信息,联合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摸排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税费划扣等方面与税务部门开展协作。

税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应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人社、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工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沟通协调,针对检察机关在税务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税收执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在规范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方面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需向税务部门传递建设项目许可、建筑安装项目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市政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销售及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建设项目及房地产信息。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应按需向税务部门协助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信息、投资(建设)项目进度信息、房地产项目立项信息、煤炭行业企业开采信息以及涉农企业棉花、皮棉、纺织品等关系棉花目标价格相关信息、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支付各项政府建设项目大额支出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应按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企业欠税信息;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政府性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及信息数据。

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在支付外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时,须在查验外来施工企业本地报验手续及缴纳税款情况后,进行工程结算。对查验无果或者查验异常的,应告知纳税人依法报验登记以及申报缴纳,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税务部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需向税务部门传递道路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道路工程项目所处位置、里程、工程造价等信息。支付交通建设项目结算外来施工企业款项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联络。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需向税务部门传递水利项目和农田整理项目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企业名称、工程项目所处位置、工程造价、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支付项目结算外来施工企业款项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联络。

第二十一条 社保、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同步、征集信息推送,政策宣传辅导等工作,确保征收环节数据准确无误,对新参保缴费人或缴费单位登记后须通知前往税务部门做关联登记或缴费协议的签订,对停保或终止的缴费人或单位需及时在系统内操作,确保双方信息一致。

社保部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期内,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特殊群体人员台账,并确保系统内身份准确无误,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特殊群体缴费和代缴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算信息、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含个体)的刷卡结算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源核查工作,提供其掌握的具体税源企业相关数据,并结合税务数据,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和税务部门应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科学技术部门按需向税务机关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信息。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并积极协助科学技术部门提供税收支持。

科学技术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开展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落实需要,对税务部门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乡村振兴、税务部门应联合开展工作支持重点就业群体、退役军人和士兵就业创业,相关登记部门应按需向税务部门提供重点群体创业和吸纳就业等登记信息,对税务部门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宣传,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提供税收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旅、卫健等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依法协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依法协税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依法协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按月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不同时期的具体任务,对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并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并开展绩效考核。

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依法协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各部门履行税费保障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费数据的收集、交换、

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费数据,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收集涉及个人的税费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固和限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