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呼图壁县财政性资金存款和新设立账户与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挂钩激励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呼图壁县财政性资金存款和新设立账户与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挂钩激励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导向作用,通过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和新账户设立管理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的贷款投放和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县域金融机构参与县域经济积极性,实现财政撬动、信贷支持、保险保障,激励金融机构改进服务方式,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内依法设立、具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和开展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涵盖财政性资金存放分配、新设立账户开户银行选择和承担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等活动。
县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库存款、财政专户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由县级财政管理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公共资金)的存放管理,以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设立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的选择。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和标准公开透明,确保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以客观数据和实际业绩为依据进行考核评价。
2.全面科学。综合考量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保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表现。
3.激励导向。通过明确的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作为,激发金融机构服务我县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考核对象
在我县依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8家银行机构和13家保险公司,其中开业不满1年的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四、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银行个性指标(85分)
1.完成县人民政府金融业考核4项指标(65分),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量占比、增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量占比、增速;金融机构利息净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①银行存款(25分)
银行存款增量(8分):以上年度末存款余额为基数,得基础分5分;当年存款余额低于基数每减少5000万元减1分,最多减3分;当年存款余额高于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
银行存款占比(10分):以上年度末各银行年度末银行存款余额÷所有金融机构银行存款总量×100为考评基数,基础分5分;存款占比20%以上得5分,占比15%—20%得4分,占比10%—15%以上得3分,占比5%—10%以上得2分,占比5%以下得1分。
银行存款增长率(7分):银行当年存款增长率达到全县银行机构存款平均增长率的,得基础分7分;每低于平均增长率3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3分;每高于平均增长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②银行贷款(25分)
银行贷款增量(8分):以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得基础分5分;当年贷款余额低于基数每减少5000万元减1分,最多减3分;当年贷款余额高于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
银行贷款占比(10分):以上年度末各银行年度末银行贷款余额÷所有金融机构银行贷款总量×100为考评基数,基础分5分;贷款占比20%以上得5分,占比15%—20%得4分,占比10%—15%以上得3分,占比5%—10%以上得2分,占比5%以下得1分。
银行贷款增长率(7分):银行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县银行机构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基础分4分;每低于平均增长率3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3分;每高于平均增长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③利息净收入(10分)
利息净收入增长率(10分):当年增速达到全县银行机构利息净收入平均增长率的,得基础分5分;每低于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每高于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④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分)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长率(5分):当年增速达到全县银行机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平均增长率的,得基础分2分;每低于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3分;每高于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2.重点领域贷款投放(20分)
①涉农领域贷款(5分):对我县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末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②中小微企业贷款(5分):对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末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同时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上年末每增加10户加1分,最多加2分。
③支持国有企业发展(5分):对县域内国有企业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提供贷款支持。贷款余额较上年末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多加5分。
④支持我县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5分):对我县重大项目建设(由发改委确认)提供贷款支持,贷款余额较上年末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保险业个性指标(85分)
1.完成县人民政府金融业考核1项指标(65分),包括:
保费收入增量和保费收入增速。
①保费收入增量(25分):以上年度末保费收入余额为基数,得基础分15分;当年保费收入低于基数每减少200万元减1分,最多减10分;当年保费收入高于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②保费收入占比(20分):以上年度末各保险公司年度末保费收入余额÷所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总量×100为考评基数,基础分10分;保费收入占比15%以上得10分,占比10%—15%得8分,占比5%—10%得6分,占比2%—5%得4分,占比2%以下得2分。
③保费收入增速(20分):保险公司当年达到全县保险机构保费平均增长率,得基础分10分;每低于平均增长率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10分;每高于平均增长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
2.保险机构纳税贡献度(20分)
①纳税额增量(10分):以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本年度纳税额与上年末纳税额持平得基础分6分,当年纳税额低于基数每减少10万元减1分,最多减4分;当年纳税每增加10万元得1分,最多加4分。
②纳税额增速(10分):保险机构以上一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本年度纳税额与上年末纳税额持平得基础分6分,当年纳税额每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4分;本年度纳税额每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三)银行、保险业共性指标(15分)
1.配合政府工作(10分):积极响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时报送金融数据、参与“政金企”对接活动、协助县人民政府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无故不参加或报送不及时1次减1分。对不配合政府工作,影响我县整体工作推进的1次减5分。
2.创新推出金融产品(5分):银行和保险机构创新推出符合我县实际金融产品,支持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经县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后1项金融产品加2分,最多加5分。
(四)加分项与减分项
1.金融机构当年获得州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在金融扶贫、支持创业就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每次加2分。
2.参与我县金融改革,成功创建各级改革示范点,创建成功国家级加5分、自治区级加3分、昌吉州级加2分。
3.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民生救助、公益捐赠、社会公益活动和保险支持企业力度大。经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开展一次加1分,最多加2分。
4.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重大理赔纠纷、群体性投诉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参与资格。当年发生投诉、上访事件,经核实情况属实,每发生一起减1分。
五、财政性资金存放与账户设立规则
(一)资金存放分配
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按考核打分从高到低和银行存款利率高低,依次选择一家或多家。存款调整在批准后15日内执行,结合国家政策资金存放的相关规定以定期或活期存款形式存放。
(二)新账户设立管理
1.新设立财政专户需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未经核准不得开立,开户银行通过评分确定。
2.以本方案考核指标为核心依据,排名靠前的银行为首选开户银行,若其不符合专户开立资格,按排名依次递补。
3.对县域内新设立不满1年的银行,满1年后参与常规考核分配。
4.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自身业务需求的前提下,新设立或变更主要银行账户时,应将银行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5.鼓励优先选择综合评分高的银行开立账户。财政部门可在账户审批或备案环节,对选择贡献度高银行的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每年组织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2.财政性资金存放结构和额度,与新设立的账户挂钩安排和购买商业保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时间开展。
3.对考核排名显著提升的银行,可相应增加其财政资金存放份额或优先推荐开户;对排名下降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应相应调减份额或暂停其参与资格。
六、考核组织与实施
(一)考核主体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图壁监管支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考核流程
1.数据收集。各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银行机构上一年度末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数据和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一定期限内的参与资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图壁监管支局、发改委等部门及时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数据和信息。
2.初步审核。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数据存在疑问或问题,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核实。
3.实地核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相关数据和资料。实地核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目、走访客户等方式进行。
4.综合评分。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结合数据收集、初步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
5.审定公示。初步考核结果提交考核小组会议审议,经考核小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金融机构可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奖励措施
1.依据考核排名顺序,在政府性资金存放方面,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倾斜。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考核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和新设立账户银行。
2.在项目融资推荐方面,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筛选和推荐我县重大项目融资时(由县发改委负责确认),优先向考核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推荐,为银行机构与项目单位搭建合作平台,促进项目融资顺利开展。
3.对于重大项目单位、国有企业,其开户银行选择可结合项目融资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因素,将银行考核排名作为核心考量指标之一优先推荐。
4.县人民政府承担投资项目、建成资产和民生领域内需购买商业保险,优先考虑考核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
5.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工作时,优先考虑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
本考核奖励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和我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