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草原资源调查以及权限内征占、调查、审批工作,指导国有林区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权限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或培植、经营利用。(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域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确权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帮扶相关工作。(九)监督林草种质资源安全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本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定县本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管理、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政应诉,承办行政处罚工作。(十四)完成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部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