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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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程。

(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灾害指挥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驻县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设和管理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建立自然灾害和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评估论证机制,指导和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乡镇(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田火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和评估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呼图壁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县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工作,协助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落实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以及自治州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呼图壁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运送等工作。

(三)与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临时取砂石料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配合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无采矿许可证、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2.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与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煤炭、煤层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煤炭、煤层气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煤田火区治理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以及相关配合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以及与煤矿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生产能力核定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负责煤田火区治理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煤田火灾监测预警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乡镇(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人:胡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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