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县政办〔2022〕7号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呼图壁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根治我县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类由财政支付工程款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县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县财政部门招标采购的,各乡镇、各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统称“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二、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各类投资的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三、严格落实政府类投资项目应急周转金制度,每年年初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应急周转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特殊情况下,按规定支付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四、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监督项目施工单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银行实名制代发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专户,按程序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禁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挪用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督促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办查处所负责的项目违法发包,非法分包,违规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转移资产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五、按照项目建设“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欠、谁解决”“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县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信访局)将登记受理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含以工资名义索要工程款的)依程序转办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县治欠办协调配合,形成根治欠薪合力。
六、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欠办(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核查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建立项目备案制度,每月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招投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中标单位、投资数额、建设时间等)报送县治欠办汇总备案。县治欠办会同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服务。
八、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1000万元以下存储比例为3%,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存储比例为2%,1亿元以上存储比例为1%)到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并将有关票据报县治欠办备案。
九、建立项目资金支付联合预审制度,施工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提供进度款中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依据及农民工工资表,县财政、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项目工程款前,先将拨付计划报县治欠办预审,根据工程量和工程款,实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开拨付,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将拟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拨付至前期审定的银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账户,确保做到拨付款项专款专用。
十、严格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由项目施工单位实名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由农民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四方审核确认,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银行凭确认的工资表将工资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卡中,发放流水备存三年,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县县治欠办会同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县领导或县治欠办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治欠办将根治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各单位、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做到联动配合,管理到位。
十二、建立施工单位用工日常巡查制度,县治欠办要会同住建、水利、交通、商务工信、财政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各项管理台账,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合同签订、农民工花名册、进出工地登记册、考勤登记册、工作量清单进行检查,规范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县治欠办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十四、县治欠办、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施工单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代发农民工工资账户的管理工作。未经县治欠办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银行严禁私自变相挪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
十五、社会类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单位牵头负责,会同县治欠办参照政府类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业监督。
十六、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对所实施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不作为,违规发生挪用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