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县政办〔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牛场党工委、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理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为保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呼图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图壁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天山东部国有林呼图壁分局主要领导担任。
2.2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天山东部国有林呼图壁分局派员组成。防火期,各组成单位应密切配合,实战化运行,必要时,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2.3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4 扑救指挥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由昌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市(园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昌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或指定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州界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2.5 现场指挥部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长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消防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现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由昌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2.6 专家组
林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靠前驻防的消防救援队伍及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预备役部队扑火力量为辅,森林草原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本县扑火力量。
需要跨县市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调出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县(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驻地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参与扑救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依法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2)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能力。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充分考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需要,统筹管理森林草原火灾防范的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4)加大风险防控监管力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4.2 风险监测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
4.3 风险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2 预警发布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公安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3.3 预警响应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类扑火装备,各级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救援力量视情对其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4.4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火必报”原则,发生下列火灾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敏感时期、重要时段以及12小时未能扑灭明火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国有天然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昌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扑救;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信息上报程序报请昌吉州人民政府及昌吉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5.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应当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其次研判火灾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研判内容,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景区、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等人员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相关信息经授权后,可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看守工作由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区经营单位负责。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应对工作
对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由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坚持实行“报扑同步”和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在迅速处理早期火情的同时,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目标。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及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部门、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热点反馈和人员巡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派出森林草原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向自治区、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情,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相关物资储备库做好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5)组织采取阻断、隔离森林草原火灾蔓延的措施;
(6)视情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3.2 III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3)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并组织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扑救,协调应急救援航空飞机参加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需要上级救援力量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领导下,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助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12个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地方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协调增调应急救援航空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做好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8)配合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
5.4 后期处置
5.4.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牲畜、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5.4.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5.4.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可以约谈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4.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5.5 工作总结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自治区、州领导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输送保障
扑火增援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公路运输为主。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下达运输任务并开通应急通道。
6.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科学调整全县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新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6.3 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财政局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6.4 医疗保障
县卫健委要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增派应急救援航空飞机进行处置。需要调用部队及民航飞机支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机制,配备与扑火需求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县商务工信局应组织各通讯运营企业,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证通讯畅通。
县气象局、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
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应会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7.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 职责
呼图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呼图壁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完成昌吉森防指、州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主体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火灾早期扑救的各项工作;会同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扑救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消防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完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配合发布森林草原灾情动态和救灾信息;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的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协调森林草原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
县发改委: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政策资金扶持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礼俗改革,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配合做好减少因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森林草原防灭火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预算资金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地方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做好辖区管养公路通行保障;协调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使用绿色通道快速通行的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地面扑救提供准确的水源信息和必要的取水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广旅局:负责协调、指导各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类旅游景区、景点的火灾防控工作,加强对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培训、配备扑火设备、制定应急预案。
县卫健委:负责协助、指导各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灭火一线实施救治。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数据,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天山东部国有林呼图壁分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国有林区域防灭火工作,落实联防联动机制,负责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灭火处置预案;落实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制度及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和督导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协助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情处置应急预案演练;指导驻林区经营生产单位及旅游景区等部门对接,督导落实联防联动机制和各项防灭火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应急分队和半专业化队伍的建设;早期火灾火情信息归口报送工作;做好护林巡护和宣传工作。
县商务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讯企业为扑火救灾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和协调基础运营企业开展基于公众通信网络的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灭火远程视频监控、预警监测无线通信网络的维护、抢修,确保通信畅通、可靠和安全;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短信、火险预警短信;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国网呼图壁供电公司:负责定期检维修林区内电力设施,做好林区线路绝缘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做好火场区域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电力保障工作,必要时采取线路断电等安全措施,协同完成火灾扑救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