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拟订全县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4、研究提出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变更。
5、拟定全县婚姻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6、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措施、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7、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县老龄化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8、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全县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全县儿童社会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0、组织拟定促进全县慈善组织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1、完成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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