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县政办〔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关于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呼图壁县关于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打造最优基层服务环境,根据《提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整改工作方案》(新政职改办发〔2021〕3号)和《呼图壁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呼县政办〔202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适应基层工作特点,满足便民服务需要,以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能为核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1.推进服务场所标准化。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场所。
(1)服务场地标准化。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乡镇、村(社区)均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乡镇办事大厅场地面积原则不少于200平方米,窗口设置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应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民政、残联老龄、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和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司法、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水利等窗口);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场地面积原则不少于100平方米,窗口设置不少于4个,村便民服务大厅场地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窗口设置不少于2个。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2)标识标牌标准化。乡镇便民服务场所名称统一规范为“XXX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统一规范为“XXX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场所名称标识应悬挂于所在主体建筑正面显要位置。服务大厅应设置窗口吊牌、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公示牌等基本服务标识。标识标牌的颜色和字体要与大厅环境布局相协调。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3)功能布局标准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应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一窗受理”办事服务区、咨询引导区、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窗口台面、办事区域整齐划一;窗口服务区应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事项的业务关联性设置窗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要求,参照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理布置各种功能区,方便群众办事。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4)服务设施设备标准化。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开放式业务办理柜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设置信息公示栏、意见箱(簿)等;乡镇、村(社区)建设受理区域必须安装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等信息系统;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设置开放式、互动式的办理前台、亲民化的服务设施。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2.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
(1)规范进驻事项。①确定进驻事项,各乡镇应按照乡镇审批和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和服务职能的科室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的原则,整合乡镇、各站所及内设科室人员、事项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进驻事项应包括党建群团类、社会保障服务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卫生、计生、医疗、退役军人事务)、涉农综合类(规建国土、农林牧、水利),探索生活服务类(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收取缴纳)逐步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延伸到乡镇的业务,全部集中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办理。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②编制办事指南,各乡镇对照事项实施清单,对接事项实施主体部门,按照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八公开”要求编制办事指南。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2)规范办理要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均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进行;办理事项应在新疆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运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事项办理要求,全面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逐步实现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进一步提高基层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3.推进服务规范标准化
(1)规范制度建设。各乡镇、村(社区)应建立完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代办帮办等制度,强化窗口管理。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2)推进暖心服务。逐步推行无偿代办、帮办服务,为群众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对重点项目、高频事项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探索建设自助服务区,全天候提供自助服务。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二)推动服务事项全程网办
1.推动全程网办。各乡镇、村(社区)要全面接通电子政务外网,并配齐配全人员和所需设备,实现网络办公环境到位。
2.推广网上办事。各乡镇、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微信、广播、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宣传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人民群众对网上政务服务的知晓度和使用率,方便群众办事“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村(社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政务服务APP和新疆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网上办事”的使用培训、指导。县直各相关单位负责对延伸到乡镇、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及专用业务系统的使用培训、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确保下放、延伸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各乡镇要成立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乡镇主要领导具体分管,2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大厅的日常管理,确保在工作环节上不脱节、不推诿,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乡镇要建立完善乡镇及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考核细则,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项。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督导检查向基层延伸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未达到实施进度、工作标准不高的限期整改,确保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基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清单
附件: 呼图壁县乡镇、村(社区)基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受(办) 理层级 | 受(办)理基层站所窗口名称 | 对应职能部门 | ||
乡镇(受理/办理) | 村(受理/办理) | 社区(受理/办理) | |||||
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社会救助窗口 | 民政局 |
2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5 | 临时救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6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7 |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 行政确认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8 | 申请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 公共服务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社会救助窗口 | 残联 |
9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办理 | / | 办理 | 乡镇计生办 | 卫健委 |
10 | 再生育审批办理 | 行政许可 | 办理 | / | 办理 | ||
11 | 再生育子女档案查询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受理 | ||
1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 行政许可 | 办理 | / | 办理 | ||
1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受理 | 乡镇计生办 | 卫健委 |
1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持助制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受理 | ||
15 | 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受理 | ||
16 | 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受理 | ||
17 |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受理 | ||
18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受理 | 受理 | ||
1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乡镇劳动保障所 | 社保局 |
20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2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
2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
23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受理 | 办理 | ||
24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受理 | 受理 | ||
25 | 城乡居民养老缴费及待遇查询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2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受理 | 受理 | 受理 | ||
2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受理 | ||
28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乡镇劳动保障所 | 人社局 |
29 | 职业介绍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30 | 职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31 | 就业信息服务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32 | 就业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33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
34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
35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办理 | ||
36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医保局 | |
3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办理 | / | 办理 | ||
38 | 法治宣传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乡镇司法所 | 司法局 |
39 | 普法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40 |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 | 公共服务 | 办理 | 办理 | 办理 | ||
41 | 农机购置补贴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 农业农村局 |
4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财政局 | |
43 | 棉花目标价改革补贴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发改委 | |
44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 | / | 林草局 | |
45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受理 | / | 受理 | 民政办 | 住建局 |
46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乡镇规划办 | 自然资源局 |
47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
4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
4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公共服务 | 受理 | / | / | ||
50 | 出生申报 | 行政确认 | 办理 | / | / | 乡镇派出所 | 公安局 |
51 | 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办理 | 行政确认 | 办理 | 受理 | 受理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6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8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59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60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61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62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63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行政给付 | 受理 | / | / | ||
65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受理 | / | / | ||
65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受理 | / | / | ||
66 |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受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