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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11:11:1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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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3-000115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7-25
文号 呼县政办〔2022〕28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3-000115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7-25
文号 呼县政办〔2022〕28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县政办〔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牛场党工委、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呼图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图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相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呼图壁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地震应急分管领导)

成员: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统战部、人武部、网信办、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商务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团委、红十字会、科技局、国网呼图壁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乡镇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若指挥长因特殊原因没有到岗时,按顺序副指挥长递补负责指挥,依次类推。

(2)指挥部职责

组织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督促有关单位和乡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管控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协调周边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我县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昌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乡镇、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昌吉州人民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情况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并逐级上报州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共同研判。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呼图壁县区域内3级以上地震。

  (2)呼图壁县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

  (3)邻近地区发生4级以上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昌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呼图壁县区域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呼图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委统战部,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县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县人民政府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昌吉州地震应急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启动I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同时,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受灾乡镇(场)要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重大地震灾害

县人民政府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昌吉州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救援情况。

  5.3较大地震灾害

县人民政府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昌吉州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救援情况。

5.4一般地震灾害

  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救援情况。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部署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参与应急协作联动的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文广局、三大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受灾乡镇(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协调驻地部队、人武部,并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3)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受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对矿区下达停止生产的命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受损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组,与自治区地震局、昌吉州地震局工作队联合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况实施途经震区旅游的交通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保持与自治区、州人民政府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4)其他重要事项。

  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救援队伍之间要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5.5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意见。

  6.2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保障通信网络,建立完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

  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各乡镇(场)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7.2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大队和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基干民兵作用,依托社会团体、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应加强与区、州地震部门沟通联系,充实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勘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应采取必要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由交通运输局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并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7.4电力保障

县商务工信局和国网呼图壁供电公司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5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城、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重要指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城镇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住建局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专业力量针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7.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爆发和流行,对灾区医疗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帮助。

7.8治安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银行、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要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9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供应。县财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10指挥平台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加快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精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11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旅等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开展防震减灾和紧急救护等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练: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地实战震应急演练并留存演练资料。

7.12监督检查

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实施《呼图壁县地震应急预案》,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县域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或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后,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应及时对震情趋势进行研判并提出意见上报有关部门。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时,县委宣传部要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传言的有关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动态,规范网络传言。

9附 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是指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流程,报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备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由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呼图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

呼图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成及职责分工

呼图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召集相关单位组成,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交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保障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社会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红十字会、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对药品、医药器械的流通和使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新冠疫情防控和八项机制的落实。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商务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工程抢险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迅速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涵、机场、铁道和公共交通运输设施;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组织现金供应、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广旅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粮油等)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筹集、调拨应急救灾资金,做好应急救济金的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启用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大灾保险理赔等工作。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商务工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受损办公用房、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

8.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网信办、文广旅局及各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必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

9.监督检查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职责:对各成员单位在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和抢险救援工作中履职尽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追责问效,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