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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11:12:02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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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3-000116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7-25
文号 呼县政办〔2022〕2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索引号 603059830001/2023-000116
信息分类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7-25
文号 呼县政办〔2022〕29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呼图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呼县政办〔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牛场党工委、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呼图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呼图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图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灾区群众的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县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县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县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部门协同、高效处置。部门间密切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图壁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呼图壁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挥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

县减灾委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减灾委成员:天东局呼图壁分局,县委宣传部、统战部、人武部,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水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呼图壁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中国电信呼图壁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图壁分公司、中国联通呼图壁分公司。

县减灾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下设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设立在应急管理局,做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县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5)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挥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 专家组

根据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与规划、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

2.3 现场指挥部

县减灾委根据灾情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减灾委主任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和救助人员参加现场救助;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3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以县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天东局呼图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草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气象局。

监测预警部门对监测到的气象、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以及地震趋势预测、动物疫病、生物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地点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向有关乡镇和部门通报,并由县减灾委部署相应的防灾减灾工作。

3.2 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点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发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县减灾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应急管理局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1)灾情初报。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时(北京时间,以下同)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上报。

(3)灾情核报。县减灾委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将灾情核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2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水利局应向县减灾委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报。

4.3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要素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种类、灾害特点、灾害过程、灾害造成的损失、灾害现场描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4 灾情核定

建立灾情核定台帐。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员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专家评估核定。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调查方式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核实灾情。

部门会商核定。根据灾情分类,由灾害主管部门牵头,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进行综合分析、核定灾情。

4.5 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宣传部门需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才能发布灾情相关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宣传部门或县减灾委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乡镇、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一)、Ⅱ(二)、Ⅲ(三)、Ⅳ(四)四个等级。

5.1 Ⅳ(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县境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Ⅳ(四)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担任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的指挥长,指挥协调赴灾区的各单位救助力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并落实灾区救灾工作措施和方案;贯彻落实区、州、县关于救灾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受灾群众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县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县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指导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按照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5.2 Ⅲ(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Ⅲ(三)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担任县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的指挥长,指挥协调赴灾区的各单位救助力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区、州、县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

(2)县减灾委主任带队,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受灾群众需求,指挥协调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县发改委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局做好通往灾区阻断道路的抢通工作,保证救灾物资运抵灾区。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按照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5.3 Ⅱ(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30000间或9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6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Ⅱ(二)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担任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的指挥长,指挥协调赴灾区的各单位救助力量,做好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先期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信息上报程序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减灾委请求支援。

(2)县减灾委主任迅速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挥先期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并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做好灾区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的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灾区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县发改委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重点单位的安保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组,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指导灾区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5)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按照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5.4 Ⅰ(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0间或9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6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一)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Ⅰ(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根据灾情开展下列工作:

(1)及时汇总灾区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信息上报程序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减灾委请求支援。

(2)组织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及灾区负责人参加,对指挥协调灾区先期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小组,并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4)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先期救助工作。

(5)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县发改委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商务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医药、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和通讯网络保障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开展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县卫健委及时组派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组,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指导灾区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6)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相关部署,县减灾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核拨救助资金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实效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6.2 冬春救助

县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制定方案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统计、评估行政区域区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6.2.2 调查核实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产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 专项资金监督

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方面工作;组织受灾群众根据救灾物款发放程序领取救助款物。

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成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选址,提高抗灾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3.1 核查灾害损失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要求,县减灾委在灾情稳定后4日内将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6.3.2 灾情损失评估

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拨付自然灾害灾后重建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成乡镇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任务。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定期通报乡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等各项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灾区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县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我县灾情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足额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严重受灾乡镇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2 物资保障

发挥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县发改委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投放点,建设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配套设施。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有关部门应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与民兵预备役、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县减灾委应组织民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工信、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灾情会商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参与灾区现场处置。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将本预案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并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