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修订)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需要获得本部门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呼图壁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分工。

2.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名称、信息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三)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址:www .htb.gov.cn);    

2.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4.现场查阅点:    

(1)呼图壁县档案馆    

地址:呼图壁县西市南路23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联系电话:0994-4502142   

(2)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呼图壁县西市南路852号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联系电话:0994-4206601  传真:0994-4507141

邮政编码:8312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县政府网站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办现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呼图壁县西市南路852号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联系电话:0994-4206601 

传真:0994-4507141

邮政编码:83120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办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西市南路852号,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办(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联系电话:0994-4206601

邮政编码:831200。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htb.gov.cn/p192/apply_publicity_home.html)填写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填报后致电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确认(联系电话:0994-4206601)。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要求和标准如下:

收费

计费

收 费 标 准

收 费对 象

收费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量计收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件计收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

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承办单位(0994-4206601)。承办单位确认信息处理费到账后,对缴费情况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承办人。承办人继续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单位登记情况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缴费情况告知承办人,视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办结,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呼图壁县西市南路852号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联系电话:0994-4206601 

传真:0994-4507141

邮政编码:831200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